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者:苏珍晶发布时间:2020-11-19 02:51:05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掌握实验的基本方法,提高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学部负责教学任务书的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以及教学文件、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检查等。系(实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四条 实验教学可以是独立开设的一门课程,也可以与理论课教学相结合共同组成一门课程。

第五条 实验课与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均为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课的学时安排和教学进程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

第六条 实验课必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

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先修课程、适用专业等)

课程的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教学内容、时间安排及教学要求

考核方法与成绩评定

非独立设置(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应在理论课的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的内容、要求与时间安排。

第七条 教学实验应分层次进行,包括基础性实验、设计与综合性实验以及创新性实验等。涉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达到60%以上。要引导学生开展探索性和创新性实验。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以满足学有余力和有积极性的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创新性实验的探索。

第三章 实验教材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课程教学一样,由教学部通过任务书的方式安排进行。接受任务的单位在收到教学任务书以后应努力安排好教学任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条 教学任务落实以后,各实验中心(室)应及时安排好实验课表。实验课表通过实验教学管理系统编排,前四周开课的,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以前编排完毕;第四周后开课的,于开课学期第三周前编排完毕。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课表运行。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补课的,必须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于实验开始的前一周与开设实验的实验中心(室)取得联系,提出实验必须的设备与材料,以便实验中心(室)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做好备课等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应组织实验指导教师集体备课。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实验试做,并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经课程负责人或系、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查并确认其能独立指导实验后,确认人签署审批意见。实验试做报告于实验开始前交教学部备案,作为计算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根据学生的情况对实验内容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同时在成绩评定上体现不同层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规范地完成实验报告,及时、认真地批改实验报告并记录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实验室纪律和实验操作规程。同时要以身作则、坚守岗位,不做于实验教学无关的工作。

第五章 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兼顾学生的出勤情况,实验的完成情况和实验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独立记载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课程总成绩。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优化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九条 院、系及实验中心应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听课(包括领导、专家听课和相互听课),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及反映,了解实验教学情况,改进教学工作。